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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7/12/13 8:25:04  阅读:7538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28日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对余杭区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受区住建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凡在我区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在区住建局备案(详见备案须知),未通过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成果不作为建设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范围内合法从事检测业务,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检测机构建制和人员及经营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工程开工前应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在区质监站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3.见证人具体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4.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合同金额、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区质监站备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七条 各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应及时改正,并依法接受处理。 

各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管理。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2.样品经检测试验后应予以留置,留置时间不得少于3天;3.样品经检测试验后无法留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八条 经备案的检测机构纳入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内并按管理体系进行处理,视情况通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将不予备案或取消备案资格,并对该检测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4.扰乱检测市场秩序、降低服务水平、恶意压低市场价格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或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存在以下任一行为:(1)试件未经试验即出具检测报告的;(2)检测原始记录时间与实际或标准规定检测时间不符的;(3)试验检测操作未按照有关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4)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或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超出所配备仪器设备的能力;(5)同一检测报告编号出具了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测报告的;(6)聘用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9.上一年审年度内发生过有检测机构责任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10.上一年审年度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上一年审年度内有余杭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扣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 

11.在上一个年审年度内未在我区承接检测业务的;或未按规定与余杭区检测机构数据、视频联网监管及网上信用扣分平台系统进行检测数据、视频联网的;或在联网过程中有数据、视频弄虚作假的;或未在系统内出具报告上传的; 

12.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备案为期一个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1030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检测机构备案须知 

检测机构在余杭区承接检测业务,应先向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余杭区住建局委托)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实施年审(进行年审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上一备案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备案或年审合格后纳入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备案。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年审的检测机构不得在余杭区从事建筑工程检测工作,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检测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有《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行为的,下一年度不予备案或年审不予通过,并书面通知检测机构,说明理由。 

余杭区质监站联系电话:86192022 

余杭区质监站联系地址:余杭区临平镇藕花洲大街西段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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